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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