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备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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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