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