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