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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