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