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第七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