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第七十三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