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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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