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第七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