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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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