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基金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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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