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