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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