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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