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