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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