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