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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