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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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