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