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