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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