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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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