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