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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