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