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托管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