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