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