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