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