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二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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