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