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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