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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