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受托人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