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