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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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