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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