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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