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聘请程序第十一条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教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