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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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