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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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