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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