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