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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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