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