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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