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