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