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