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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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