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