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