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