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