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公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实施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二)收集证据,寻找证人;对有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的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卫生行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及时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三)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到达现场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人,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