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

对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列先期处置措施: (一)保护现场并设置警示标志,疏导交通,必要时使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证照; (三)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配合组织追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群众; (五)对现行或者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七)向治安、刑侦等部门或者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移交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和物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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