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公路勤务
第二十一条
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挥驾驶人停车,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并打开车窗,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并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四)查验机动车外观、锁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检查可疑机动车时,负责警戒的民警应当站在可以直接注视车内驾驶人和乘车人、保护负责检查的民警的位置,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驾驶人和乘车人,防范其突然袭击。 驾驶人逃逸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