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