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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