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