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