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样品检测等特殊情况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免于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具体要求和程序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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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